楼房越来越多 谁来维护你的采光权?

2019-10-15 22:52:44 房产资讯

茂名房产网导读:楼房越来越多 谁来维护你的采光权? 近年来,随着诸多新建筑的拔地而起,许多居民的住房被遮挡住了阳光,特别是一些老年居民,外出不便,在屋内终年不见阳光,晾晒的衣服因“暗无天日”,只能渐渐阴干,随之关于...

近年来,随着诸多新建筑的拔地而起,许多居民的住房被遮挡住了阳光,特别是一些老年居民,外出不便,在屋内终年不见阳光,晾晒的衣服因“暗无天日”,只能渐渐阴干,随之关于采光权的纠纷以致诉讼也越来越多

  日光对于人类生活的意义不言自明,住在终年不见阳光的住宅中给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样是任何人都能想像出来的。

这带来的不仅是生活的不便,更意味着生活质量的下降。许多居民节衣缩食终其一生购购了房产,更希望子孙后代都能在此安居乐业,区区几个钱便将自己及后代的采光权作为交易,这对许多特别看重阳光的住户,显然是不好接受的。

  因此,采光权是一项有关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被看作是一项基本人权。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对于民事

主体的采光权主要是通过相邻权制度来设定的。相邻权是地役权的一种,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
限制的权利。基于我们对相邻关系的理解,我们可以把阳光权看作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阳光权在本质上同其他相邻权一样是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别人的权利。

  阳光权不仅是生存权的一部分,也是资产权的一部分。购房或者想购房的人,都会重视房间采光。房地产开发商对向阳的房子,价格也定得比较高,说明他们知道并承认阳光权的价值的。所以,人们购了阳光照得着的房子,付出了较高的价钱,理应拥有享受阳光的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采光权的保护规定比较分散,对于相邻关系的处理主要依据下列规定。《民法通则》在第83条中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

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公里,冬至日≥1公里,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公里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公里的标准。”

  就目前采光权产生的纠纷而言,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城市规划对新建住宅楼的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二、是开发商违规施工,造成实际施工结果与设计规划审批结果不一致,出现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三、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公里,冬至日≥1公里,老年人居住建筑
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公里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公里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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