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购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2019-10-14 17:26:35 房产资讯

茂名房产网导读:子女购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购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头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购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头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

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较高院的解释”)第22条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与,但父母明确

表示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端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

用较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购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与合同是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人,受人表示接受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

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较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以现在的房价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

血,而当小辈的婚姻解体时,由于拿不出当时写的借条,这些老人们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很可能蒙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但是,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的规定,因此,奉劝善良的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与给子女或及其配

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条!

本文子女购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由茂名房产网的小美美整编收集于网络,子女购房,父母的出资该如何认定性质?的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凡注明“来源:茂名房产网”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茂名房产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ougongsi.com/fangchanzixun/35878.html


茂名房产网茂名房产网
茂名房产网为你提供买房的注意事项大全、购房政策、买房资讯以及房产资讯,让你放心做房产投资以及解决安家落户、孩子上学等问题,买房先上茂名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