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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自行车库算计入公摊 居民告市建委胜诉
茂名房产网导读:开发商将自行车库算计入公摊 居民告市建委胜诉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因认为开发商将自 行车库计入了公摊面 积,而市建委还依据这一错误数据给自己颁发了房产证,业主安某为此将市建委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二中院获悉,市建委...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因认为开发商将自
行车库计入了公摊面 积,而市建委还依据这一错误数据给自己颁发了房产证,业主安某为此将市建委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二中院获悉,市建委向安某颁发的房产证中对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被终审判决撤销,并须为安某重新登记。2005年10月,安某拿到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
号楼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安某在入住后发现面积不像登记中的那么大。经调查得知 ,开发商将不应计入公摊的地下一层自行车库计入了公摊面积,市建委据此在房产证中对建筑面积做了登记。安某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市建委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的登记,并按实测面积重新进行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案件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市建委审核同意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全部作为设备用房计入公摊,
违反了“128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房产测绘机构依据该公摊部位说明进行测绘并形成的测绘成果,也违反了规定。市建委在对房屋面积进行产权登记时,将不符合分摊原则的房产测绘成果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其对房屋面积的登记,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法规链接】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房地权字[1998]第1285号)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
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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