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铭购房传”《陷阱篇4》 面积误差事先约定需

2019-10-13 20:48:38 房产资讯

茂名房产网导读:“李铭购房传”《陷阱篇4》 面积误差事先约定需 案例:虽然上次投资的酒店式公寓并不算失败,但由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还是让李铭的经营成本增加不少。考虑再三之后,李铭较后将其挂牌出让掉,同时另行购置住宅类的小户型房...

案例:虽然上次投资的酒店式公寓并不算失败,但由于物业管理费的问题,还是让李铭的经营成本增加不少。考虑再三之后,李铭较后将其挂牌出让掉,同时另行购置住宅类的小户型房屋。

经朋友推荐,李铭注意到内环以内的一个预售新楼盘。按照他的打算,由于该盘属于小户型单身公寓,而且地段又不错,应该有很好的租赁市场支持。经过仔细考虑之后,李铭决定购下一套作投资。

这一次,李铭很仔细地要求将物业管理费标准写入了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此外,他注意到补充条款中有一条约定,表明房屋的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误差的,购购者乙方应多退少补,甲方同意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

5%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李铭觉得没有太大问题,便和开发商签署了预售合同。

等待了一段时间之后,李铭收到了收

房通知书。但他却被告知,该房屋的实测面积比暂测面积大了5个平方米,要求李铭在收房时需另付多余面积的房款。这样一来,对于李铭而言,虽然面积是增大了,但房型的限制使得租金并不会有太大区别,而投入额却增加了不少。也就是说,所购房源的投资价值下降了许多。

李铭感觉不合算,便要求退房。但根据当初的合同约定,只有实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5%的情况下,方可退房;现在的情况变成,李铭必须补足这近8%的面积的房款。

律师意见:据《较高法院关于商品购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购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情况下,有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完全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且购房者无权请求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完全值超出

3%,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但是,如果购房者希望保留房屋的话,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铭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上述原则只有在约定缺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在合同有约
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约定进行处理。因此,李铭不得不再次因为法律意识的疏忽,承担下不利的后果。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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